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0:17:21

  ——2010年7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7日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7月28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并根据修改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基础设施,享受国防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人民防空工程用电及内部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建议增加一条,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三、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后增加“(州)”字,将“基层”二字修改为“乡镇(街道)”。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的“基层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

  六、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占用”前增加“擅自”二字。

  七、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未按规定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