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0:16:11

  ——2010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防办主任 刘如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1998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为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管理任务的落实和综合防护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规范和促进全省人民防空工作,推动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全面贯彻《实施办法》,依法组织人民防空建设,不仅为城市防空袭斗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而且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防空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对人民防空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提出了许多新政策、新要求,《实施办法》中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具有全局性、稳定性的重大政策需要纳入法规加以确定,随着人民防空职能的拓展,“两防一体化”建设方面的规定需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人民防空工作应进一步强化的事项需要在法规中作出新的规定,原定的防空警报试鸣日没有纪念意义,需要通过修订法规进行调整。从实际情况看,近几年来,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建、少建、漏建和不按标准修建人防设施的问题依然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制约了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经验、特别是《实施办法》施行十一年来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参考外省有益经验,修正一部符合我省省情、具有地方特色的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依法推进全省人民防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关于修订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施办法》的修订,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党中央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依据,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着眼于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眼于增强综合防护功能,着眼于推动人民防空事业科学发展,按照构造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的要求,从拓展人民防空职能、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明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义务,强化人民防空设备、设施质量监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对《实施办法》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及《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新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在总结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的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进行提炼和概括。通过修改《实施办法》,力争使其与我省的战略地位和战备需要相适应,与信息化战争的要求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适应,与当前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新情况相适应,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被列为2009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根据计划安排,省人防办于2009年年初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班子,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09年7月在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征求了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意见。与此同时,立法小组有关人员赴外省市进行立法调研,考察了解《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方面的情况。结合全省人民防空系统提出的意见,参考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省人防办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9年8月20日将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将送审稿印发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实施办法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修正案草案。2010年4月16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新时期人民防空功能扩展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城市平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大力推进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人民防空资源的平时利用,改变了过去人民防空过于侧重战时防备的单一功能,为平战结合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这一指导性意见,拓展人民防空的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功能,《办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二条增加规定:“人民防空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在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平时应当为政府抢险救灾及应对突发事件服务”。旨在充分发挥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和设备资源优势,积极参与防灾救灾行动。

  (二)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目前我省防空地下室修建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共同把关。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9〕1号),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5%,国家二类重点城市4%,国家三类重点城市3%。其他城市(县市区)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原则上参照县级标准执行。”修建标准的调整,对于更好地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政策、增加防护工程面积、提高城市人员掩蔽率、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问题。人民防空经费是保障人防建设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人民防空经费主要用于指挥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和重大演习保障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增加了“依法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为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不流失,《办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专业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其中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用于经营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还应当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正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