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0:12:34

  ——2010年7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28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现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恢复原第五条内容。

  二、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三款删除。

  三、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州)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二款修改为:“审议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

  四、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提交决算编制说明、预算收支决算表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决算草案还应当附政府性基金等收支决算表”(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属于常委会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建议删除。

  六、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删除。

  七、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主要措施及落实完成情况;(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三)城乡居民收入和解决民生问题情况;(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五)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情况;(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八、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确需调减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九、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债务情况的专项报告”,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十、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三)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十一、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增加关于听取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重点问题及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结果的内容,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十二、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删除。

  十三、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以及被检查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条。

  十五、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删除(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

  十六、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七、关于附则。因法律适用和备案审查已有法律和我省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建议删除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修改,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