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0:12:08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育荣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框架基本合理,内容也较全面,但有些规定与上位法重复,涉及人大内部工作职责以及部门之间配合等内部工作机制的规定过于具体,建议删除。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其他审议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委复字〔2009〕8号文批复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并以省人大党组常党发〔2010〕27号文上报省委,省委同意省人大党组意见。7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二)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三)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五)城乡居民收入和解决民生问题情况;(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七)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的情况;(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九)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此外,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