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2 09:21:18

  ——2010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3日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制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符合保障临夏回族自治州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实际。随着临夏州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饮用水源地受到工业生产、生活垃圾、旅游、畜禽养殖、水电道路、河道采砂、农业化肥、农药等污染的威胁。制定这样一部单行条例,对于全面促进临夏回族自治州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与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三、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制定的立法程序。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临夏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和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2009年11月17日,临夏州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初审,并在《民族日报》上作了公示,向社会各界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12月10日,临夏州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二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又征求吸纳了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2010年1月5日,临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就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进行了论证。我们认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