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2 09:20:23

  ——2010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如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安排,《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和谐的一件大事,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职责。

     临夏州现有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4个,其中:省属以上大型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农村乡(镇)比较集中式水源地45个,水源地供水户数约20万户,人口9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50万人;农村人口40万人;日供水量为9.5万吨,水源均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面积为39.85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2.8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37平方公里。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投入,各县(市)将相继建成一批人饮工程项目,集中式取水水源地逐年增多。再加上一些开发建设项目不断向农村及水源地延伸,饮用水源地受到工业生产、生活垃圾、旅游、畜禽养殖、水电道路、河道采砂、农业化肥、农药等污染的威胁和人为的破坏日益严重。虽然我州从2003年开始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列入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做了不懈努力,但从总体看,各县(市)饮用水源破坏和污染还没有得到根本治理,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使全州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这对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饮用水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制定《条例》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

     制定《条例》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环保部、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临夏回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十一·五”规划。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我州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的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对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范围、目标内容、措施、责任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三、《条例》起草过程

  根据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经州委{[2008]22号文}批准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7月起草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2008年10月起草领导小组组织部分成员和办公室人员赴重庆、湖南、湖北、云南等少数民族自治州考察学习,借鉴兄弟地区的做法和经验。2009年3月起草完成了《条例》讨论稿,起草领导小组先后召开两次会议,专题进行讨论,作了进一步修改。将修改后的讨论稿印发至州直各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又以意见征求函的形式,征求了省人大民侨委、省环保厅、州人大、州政协部分代表、委员、州直各部门、各县(市)环保局的意见,并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1月17日州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讨论稿)进行了初审,会后根据初审意见再次讨论修改,并在11月19日的《民族日报》上刊登全文,向社会各界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州政府以临州府报[2009]80号文将《条例》(草案)报州人大常委会。12月10日,州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根据主任会议意见,《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召集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讨论,将《条例》(草案)从31条压缩为28条。12月18日,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提请州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12月21日根据州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再次进行了修改,将《条例》(草案)28条修改为现在的26条。州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于2010年元月15日提请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审议通过。

     为了加快《条例》起草的进度,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领导小组积极与省人大民侨委衔接联系,汇报工作,省人大民侨委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并于4月份前来我州进行立法调研,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使《条例》更加完善、趋于成熟。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26条,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

     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及表彰奖励。

     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应执行的水质标准和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的制定及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水源发生污染事故处理的应急措施、水质监测以及新开辟水源地评价等。

     第十九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检查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了条例施行前,对已建排污口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经费保障问题。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解释权属及颁布施行的时间。

     我们认为,该《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字斟句酌、数易其稿,内容全面,符合我州实际,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强,且已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