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1 17:29:27

  ——2010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3日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碘缺乏病是临夏州最严重的地方病,已成为影响临夏州人口素质提高、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临夏州制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利于保障州内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促进临夏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条例中设置的“对碘缺乏病重度病区居民全部免费供应合格碘盐,中度病区居民实行半价补贴”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的理念,有很强的普惠性,有临夏州的自身特点。委员会认为,制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完全必要、非常适时的。

       第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条例在明确制定依据、使用范围、执法部门及其职责的同时,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内容、措施、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权限。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三、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制定的立法程序。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临夏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和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在《民族日报》上作了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2009年11月17日,临夏州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又征求吸纳了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12月18日,中共临夏州委常委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常委会议的意见,临夏州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2010年1月5日,临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就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制定进行了论证。我们认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