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1 17:28:50

  ——2010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如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法律依据及起草过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环境缺碘、居民摄碘不足时,会发生地方性甲状腺肿大、地方性克汀病。科学研究证实,所有智力残疾的80%都是由缺碘造成的,是目前已知的导致人类智力损害的最主要、最多见的原因。碘缺乏可导致孕妇流产、早产或胎儿死亡、畸形,青少年智力低下、生长发育迟缓,成年人体力和劳动能力下降等,严重影响着人口素质的提高。碘缺乏病是我州最严重的地方病,临夏州总人口为198.23万人,其中重度病区村271个,7.7万多户,45万余人;中度病区村415个,13.7万多户,66万余人。2006年在临夏州实施的“爱德基金会资助甘肃省碘缺乏病防治项目”基线调查结果显示,0-3岁幼儿发育商正常的仅占35.51%;8-10岁儿童智商优秀率为1.7%(理论值为6.7%),弱智率为16.4%(理论值为2.2%);8-10岁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10.3%,其中个别地区高达32%(国家标准<5%)。许多调查证实,严重缺碘病区学龄儿童的智商水平与非病区同龄儿童比较,平均低10-15个百分点。据州上监测,儿童甲肿率平均为12.2%,持续在高位徘徊;重点人群尿碘中位数低于20ug/L的比例,大大高出10%以下的国家标准;8-10岁儿童弱智发生率一般在30%左右,儿童甲肿率居高不下。因此,我们认为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州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为部分困难群众免费发放合格碘盐等一系列措施,使防治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我州受缺碘侵害人口基本为山阴地区贫困户,由于群众经济条件差,缺碘人口基数大,分布广,认识滞后,贪图便宜购买非碘盐食用,因病致愚、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碘缺乏已成为影响我州人口素质的提高,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三)本《条例》具有普惠特点。据省上盐业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州居民碘盐销需比平均仅为50%左右,说明目前仍有一半的群众在食用非碘盐,特别是重度病区的群众因生活困难买不起加碘盐,因此,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对碘缺乏病重度病区居民全部免费供应合格碘盐,中度病区居民实行半价补贴”的普惠措施。该条款在临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讨论审议中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称赞,认为该条款符合我州实际,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科学理念。有利于创造全民食用碘盐的法制环境,对保障我州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我州与产盐地区毗邻、廉价私盐从各种渠道冲销我州碘盐市场,为了杜绝非碘私盐和假冒碘盐在我州境内运输、销售,依法打击销售非碘私盐的行为,本《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十至十七条从碘盐的储运和销售、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临夏州“强基础、抓教育、兴商贸、育产业、保民生、促和谐”的总体思路, 在充分考察了解自治州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于2008年5月,将制定《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列入临夏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6月成立了《条例》起草协调领导小组, 7月确定了《条例》起草工作安排意见。8月召开《条例》起草协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工作,明确了分工。2009年2月完成《条例》初稿,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4月召开《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再次进行讨论修改,同时组织部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赴山西、湖北、安徽等地进行学习考察,借鉴兄弟地区立法经验。7月对州属和政、康乐、积石山、临夏等四县碘缺乏病重病区进行了再次调研。8月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对调研情况进行了通报交流,并对《条例》作了进一步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报送省人大民侨委征求意见,并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将征求意见稿呈送州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11月在《民族日报》公示,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款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于11月17日提交州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后,《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又进行了讨论修改。12月10日再次提交州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并原则通过。12月18日,州委常委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州委常委会议的意见,我们对《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条例(草案)》稿。2010年1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目前该《条例》内容全面,符合我州实际,现报请省人大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分为五章二十九条,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对碘缺乏病的预防与控制、碘盐的储运和销售、监督与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

     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经费保障,各部门的职责,对盐产品的监督管理及碘盐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碘盐的生产、运输、销售方面的管理。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法律解释权属及公布施行的时间。

     以上《条例》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