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1 17:25:22

  ——2010年5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6日上午对《甘肃省消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比较成熟,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即:“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的内容。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铁路、民航、水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

  三、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符合见义勇为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四、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报送”后增加“负责审核的”字样。

  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禁止在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在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禁火区域确需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消防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