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消防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1 17:23:43

  2010年3月1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0年3月11日,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会同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省政府法制办沟通研究,并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2004年进行过修改。《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实施消防法,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甘肃省消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我省消防工作出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情况,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需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补充、完善有关规定。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消防法同原消防法相比,在消防工作原则、监督管理制度、技术服务机制、应急救援、处罚和执法监督等方面有较大修改。我省《办法》的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消防法不尽一致,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及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外省立法经验,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明确和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在吸收和保留《办法》一些行之有效条款的基础上,从我省实际出发,注重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把多年来开展消防工作的经验确定下来。《条例》草案符合消防法的原则和精神,具有一定的操作性,总体可行,建议提请第十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按照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二、建议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具体补偿数额,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物价鉴定机构确认”一句。

  三、由于消防法对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未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删去该条中“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表述。

  四、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后增加“应当”二字。

  五、建议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并入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三款。

  六、建议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并入第四十八条,并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免于超限超载检测”。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