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5 10:47:52

   

  省人大常委会:

        2010年3月3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和与时俱进精神,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该条例审查批准,并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将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州内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当地人员。对藏族和少数民族人员适当放宽条件。”

       3.将第八十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以上三条意见,建议甘南州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作出修改。

       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定。

  (注:1.黑体字系增加文字;2.删除部分未再列入。)

  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