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5 10:46:51

   

  ——2010年3月3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0年3月22日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1989年9月27日经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实施。《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自治州的民族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甘南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自治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该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和民族特点,分别就自治机关的职责、权利、义务,自治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所涉及的内容没有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分别经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审、第八次会议二审和该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过程符合民族立法程序。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多次进行了协调论证,使得有关各方在相关的条款上基本达成共识。我们认为,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3月5日报送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文本(州人发[2010]5号),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符合立法程序,具有本民族和地区特点,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