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5 10:46:06

   

  ——2010年3月3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培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作如下说明: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1989年9月27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布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我州民族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有的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我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作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1、修订《条例》,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载入了宪法。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深刻认识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民族地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要有一部体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条例》,以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维护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2、修订《条例》,是保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得以全面实施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宪法制定于1982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对所有制形式、经济体制等重大问题的表述进行了修改。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进行了全面修订,扩大了民族区域自治权,强化了上级国家机关帮扶民族地区的职责。我州现行的《条例》是依照宪法和未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留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许多内容已不符合新时期的特点。因此,对我州现行的《条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使新修订的自治条例的内容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一致,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3、修订《条例》,是加快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州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大力帮助下,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使全州的经济和社会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我州地处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各方面还很落后。因此,加快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修订自治条例,就是要充分体现这种愿望和加快发展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努力建设小康社会,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累了一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把这些符合我州实际的措施和经验写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和基本原则

     我州的《条例》修订工作,一直是在中共甘南州委的领导下进行的。2001年底,中共甘南州委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并成立了修订领导小组。从2002年初开始,抽调工作人员制订工作方案、搜集资料、考察学习、修订文本、征求意见,到2007年上半年完成了修订初稿任务。为了慎重把握修订的可行性,州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先后赴吉林省延边州,四川省阿坝、甘孜,云南省迪庆、大理等民族自治州进行了考察学习,并将考察成果专题向中共甘南州委作了汇报。同时,对《条例(修订)》进一步做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修订稿。2007年12月25日对《条例(修订)》提请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审议认为《条例》修订数易其稿,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订,已趋于完善成熟。2008年1月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通过并提请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甘南州委于2008年8月6日以州委知字[2008]25号文件呈报省委进行审查,2009年7月l7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以省委办发[2009]62号文件作出《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的批复。2009年7月24日,州人大常委会以州人发[2009]19号文件报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完成审查、修订的程序,正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修订《条例》,是全州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修订工作中自始自终遵循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紧密结合我州实际,修订完善《条例》。同时,坚持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州委的原则,正确把握修订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权,力求在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有所突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关注民生,认真总结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实《条例》的内容;坚持走群众路线,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力求使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这次修订保持了原《条例》的基本框架和章节,将修订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管理、民族教育和科学文化等方面。原条例66条,修改63条,保留3条;增加14条;3条合并为1条;删除1条。《条例(修订)》总条目现为8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部分的修订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在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上,明确了新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据此,修订了我州原《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即第五条修订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富裕、民主、团结、文明、和谐的自治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所有制形式,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增加一条为第九条,共设两款,第一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二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大总结了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载入了宪法。因此,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重视平安建设”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州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内容,以使我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个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吸引和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是促进我州建设事业的基础。在第十条中进一步强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务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选拔各级公务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建设事业”。

     我州有许多海外侨胞和侨眷,他们在我州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他们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祖国统一,调动他们热爱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应当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

     2、自治州自治机关部分的修订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了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代表选举、组成人员任免、制定单行条例等内容。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藏族代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二条,该条对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的选举,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作出了明确规定。

     录用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是自治州自治机关人事管理的重要职权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从民族地区的实际考虑从宽核定。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修订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在任职时间和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定,修订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录用公务员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州可组织实施”。第四款修订为“自治州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州内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当地人员。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适当放宽条件。”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之一,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增加一条为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为了保证《条例》在州内得到全面施行,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3、自治州审判和检察机关部分的修订

     这一部分主要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三款,修改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增加的前两款主要明确了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以及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为了保障藏族公民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七条新增的第五款规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藏族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藏族当事人的案件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审判人员。”

     4、经济建设方面的修订

     根据我州经济建设的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修订时对自治州经济建设方针、产业结构、所有制形式、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第二十九条修订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宏观政策,从自治州的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增加第二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调整产业、所有制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自治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一规定根据我州经济发展的现状,彰显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州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突出了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方针。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一条,强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国家投资的比重。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州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资金比例,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需要自治州配套的资金,自治州无力承担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自治州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优惠政策”。

     5、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方面的修订

     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方面的修订内容涉及面较多。包括土地、草原、森林、矿产、水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管理的原则要求,以及相关的一些具体制度。

     (1)总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确定了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的基本原则。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保护与建设,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治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土地与农业。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国家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增加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补偿制度、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及退耕还林还草、依托土地资源发展农业等方面的规定。

     (3)草原与畜牧业。畜牧业是我州的支柱产业,草原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根据我州草场经营和畜牧业发展的现状,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补充完善了加强草原管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行草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合理利用草原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实行牲畜免疫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4)森林与保护。我州有着丰富的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由省属林业单位经营使用。修订时重点强调了天然林的保护和自治州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本地方内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自治州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行使林政管理权。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强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

     (5)水资源与开发。水资源是我州的优势资源之一,近年来水电开发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更好开发利用水资源,第四十条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快水利电力的发展”。

     (6)矿产资源与开发。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突出自治州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主导地位。第四十三条规定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优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州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小型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采用招标竞价的方式有偿出让”。“自治州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享受省对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6、发展工业方面的修订

     原《条例》在工业方面的表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工业发展的需要。第四十一条修订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强调“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在资金、税收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7、发展旅游业的修订

     旅游业是我州的新兴产业,州委、州人民政府为了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据此增加一条为第四十四条,提出了发展旅游业的总方针,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依托自然景观、民族文化、民俗风情、历史遗址等旅游资源优势,开发独具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提升改造,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开拓旅游市场,打造具有甘南特色的旅游品牌”。

     8、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的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我州的资源优势,扩大开放开发,推进经济技术合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自治州的开发与建设”。同时,为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增设第二款,特别强调:“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性的企业法人,应当向当地依法缴纳税费”。

     9、城乡市场、民族贸易和外贸方面的修订

     为了搞活城乡商品流通,促进民族贸易和外贸的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和多种专业市场,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流通业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体系,规范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贸易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促进优势产品出口。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应当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10、财政金融部分的修订

     我州的财政主要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自给能力低,同时我州气候条件差,干部职工应当享受较好的津、补贴待遇。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应当符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该部分修订时还就教育、科技经费的增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

     根据新的金融政策,第五十七条修订为:“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的扶持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扶贫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信贷上给予重点扶持”。

     11、社会事业部分的修订

     社会事业部分共十一条,修订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等方面。教育方面修订补充了义务教育、“双语”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学生生活补助和助学金、贫困生资助、尊师重教、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内容。科技方面修订补充了科技发展规划、科研推广机构、科技知识普及和使用等规定。文化方面重点突出了对藏族文化的发展与研究、研究机构、文艺团体、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卫生方面主要增加的内容有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实施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重视藏医药研究应用、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等。计划生育方面强调了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社会保障方面重点修订补充了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险、救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门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12、民族关系部分的修订

     民族关系部分共五条,每条都有文字修订。重点是在第七十二条中增加了保障州内散居民族和民族乡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七十三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增加一条为第七十四条,强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通用汉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鼓励各族公务人员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13、附则部分的修订

     将原《条例》第六十四条调整为附则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每年10月1日是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增加了纪念日放假一天。按照藏民族传统的节日习惯,每年藏历年放假三天。

     关于《条例》的生效时间。这次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因此,本次报请审查批准的《条例》拟按新的生效时间确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