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5 10:30:08

  ——2010年3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0日对《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更加完善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分组审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3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保留原条例草案第三条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的第四条。

  二、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删去第三款。

  三、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四、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向农村劳动者传授就业技能和就业基本知识,增强其就业能力。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储备培训、回乡创业培训等方式,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五、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顺序作了对调。

  六、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