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5 10:27:43

   

  2009年11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11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是,我省仍存在劳动力供给总量较大和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劳动力整体素质与就业岗位要求之间结构性矛盾日益加剧;就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服务基础薄弱;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和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就业整体工作面临的困难仍然十分艰巨,迫切需要用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其规定原则性较强,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就业促进工作实际需要。因此,将近年来我省就业工作中制定的符合实际、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对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规范和引导全省就业促进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就业促进工作的原则、目标和任务,理清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就业促进政策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培训与教育及就业援助等进行了规范,既细化了上位法,又突出了甘肃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财经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基础较好、总体可行,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应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部门在就业促进工作中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将全社会的就业服务都纳入其管理范畴,重点对就业促进政策的执行、监督、考核、激励机制加以规定,以此引导、推动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二、条例草案应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与实施中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措施区别规定,公共服务内容可以较为原则的规定,而具体服务内容和措施,特别是优惠政策、贷款扶持措施,应该表述准确、清晰,如扶持的对象、范围等,要尽量具体,动态性强又一时难以具体的,可授权省政府制定相应办法,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促进就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就业促进工作的协助作用,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合力。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有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明确就业服务的内容。

     四、我省人力资源优势明显,要创造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将有甘肃优势的就业技能,如牛肉拉面、电焊等,作为产业来抓,力争做大、做优、做强。条例草案在“职业培训与教育”一章中对此应作相应的规定。

     五、条例草案第四章中,有部分内容涉及到管理,因此,建议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就业服务与管理”。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一句单独列为一条。

     七、具体文字修改意见: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后……”修改为“职业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后……”。

     2、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修改为“……提供就业培训服务的机构,……”。

     3、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此外,条例草案在用词的准确性和文字表述上,还需进一步斟酌、推敲和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