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18 10:50:18

  甘2009年11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工作总结

  2009年,民族侨务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民族立法工作,努力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基本保证。一年来,委员会以此为重点,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做好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修订、制定的有关工作,积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

  (一)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委员会主要围绕民族自治地方修订自治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委员会成立调研组,分别在4月和8月,赴张掖市、酒泉市、肃南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张家川县就自治条例的修订情况展开调研。通过调研,了解了4个自治县修订自治条例的进展情况,掌握了各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条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公务员录用、工资待遇等。

  (二)积极为制定单行条例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从年初开始,委员会就对《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修订)》、《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三个法规的修订制定进行了前期论证。委员会先行深入东乡县进行立法调研,掌握了条例制定的基本情况,之后又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条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制定的程序是否符合立法法的精神”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东乡县人大常委会采纳了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对条例做了相应修改。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上审议批准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修订)》,第十次会上审议批准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条例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当地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民族地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经济、发展民族教育发挥重要作用。

  (三)积极开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提请审议的前期工作。《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于7月底报送委员会,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审查研究了该条例,会后起草了《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报批程序的意见》,呈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审阅。依照常委会领导指示,分送26个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10月份,委员会专门集中三天时间,在归纳、梳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照相关上位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将修订稿细化为四个部分:一是基本可保留部分;二是建议文字修改部分;三是与有关厅局意见不一致,有争议部分;四是尚需商榷部分,分别进行了细致的研究。11月2日,再次召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编办等部门参加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会,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调、沟通。11月4日,又同甘南州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向他们反馈了意见,并做了进一步的沟通。

  二、适时举办全省人大侨务工作培训班,不断开创人大侨务工作新局面

      为了加强对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贯彻落实,经过积极筹备,6月中旬,举办了全省人大侨务工作培训班。省人大常委会对这次培训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常委会副主任朱志良在培训班上作了重要讲话,朱同心主任委员代表民侨委作了“认真贯彻实施侨务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人大侨务工作”的报告。委员会专门邀请了全国人大华侨委法案室主任毛起雄和省政府侨办侨政处处长张春生在培训班上做专题辅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省14个市、州及9个侨务工作重点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侨务工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培训班。培训班认真学习了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分析了当前我省人大侨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了人大侨务工作经验,探讨了新时期人大侨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高了各级人大对新时期人大侨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对进一步提高人大侨务工作水平,加强侨务法制建设,开创人大侨务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参训人员普遍认为,这次培训领导重视,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指导性强,意义深远。培训结束后,各地人大常委会以各种方式,深入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侨务工作的指导精神,研究新时期的侨务工作,把了解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所思、所需、所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和依法护侨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把工作做到实处,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执法检查计划,委员会对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分别听取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编办等7个部门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的汇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委、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办、省旅游局、省国税局等17个部门提交了书面汇报材料。执法检查情况表明,《若干规定》实施三年多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从政策、投入、工作上狠抓落实,为我省民族地区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并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具体办法。但由于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自我发展能力弱,省政府财力有限,各部门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检查组针对发现的问题,与各部门交换了意见,提出了4点建议,即“省上适当提高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取消对部分公益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政策,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工业,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民族特色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方民族工业项目及少数民族特色产品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努力提高民族地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多种方式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紧缺人才和当地适用人才。要重视建立和完善对口帮扶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应办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提高对制定《若干规定》具体办法的认识,要制定、完善、细化具体办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次执法检查对于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省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一)围绕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进行调研。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尽快改变民族地区农村的落后面貌,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全省的发展差距,既是确保全省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委员会从4月至8月,先后深入阿克塞、肃北、肃南、张家川4个民族自治县调研新农村建设工作,同时,委托临夏州、甘南州在本地进行调研。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听取了各县的工作汇报,走访了农牧民定居点、城乡一体化建设示范点,察看了农业开发区、养殖点、便民服务代理点。总体来看,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农牧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民主管理机制得到强化。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形成了专题报告,客观总结了我省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报告。

      (二)围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调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会议精神,加强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6个专题的调研。其中,灾后恢复重建调研组由朱志良副主任牵头,民侨委主任委员朱同心任调研组副组长,同时抽调1名工作人员,配合法制委开展调研工作。6月下旬至7月上旬,调研组听取了省政府灾后重建办公室、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慈善总会等14个部门和团体有关恢复灾后重建工作的专题汇报,赴陇南市和甘南州部分重灾县实地了解情况。返兰后,整理了调研材料,写出了调研情况汇报。

    (三)围绕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开展了“双语”教育教学的调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的要求,7月—9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洛桑灵智多杰为组长的调研组,赴甘南州,就“双语”教育教学的整体情况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研。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数次组织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西北民族大学、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等调研组成员单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撰写了调研报告。报告中重点提出了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教学应当“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采取特殊措施,扶持民族教育发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的积极性”等建议。调研报告已上报全国人大。希望能以此调研报告为契机,进一步引起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重视,把“双语”教育教学办得更加符合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更有成效。

  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

  (一)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年来,我们重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办理代表建议。一是按照常委会关于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利用代表视察、工作调研等机会,分别与各自所联系的代表普遍进行了联系。二是认真办理常委会交办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代表提出的保护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家源战国古墓遗迹的建议。委员会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多次会同代工委与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的同志交流意见,协调办理。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也积极采纳了委员会提出的合理建议,使代表建议得到了很好的办理。

  (二)认真组织代表视察活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集中视察的安排,2月份,民族工作组的5位全国人大代表对临夏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经济建设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视察。委员会组织了这次代表视察活动,向常委会提交了视察报告。在兰州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为代表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议案和建议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委员会非常重视与全国人大的联系,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组织部分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全国人大民族干部培训班;派员参加了全国人大华侨委举办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研讨会,会上作了交流发言,介绍了甘肃的工作经验。

  (四)加强与省人大立法顾问的联系。为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委员会注重加强与省人大立法顾问的联系,委员会重视立法顾问审查意见建议,民族自治地方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委员会都会及时送达立法顾问征求意见。

  (五)认真做好与省内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省、市、区人大的联系。一是针对人大民族工作的特点,委员会十分重视同自治地方人大的联系,民族自治地方修订自治条例、制定单行条例,委员会坚持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协调沟通。二是重视同兄弟省市区人大的联系,我委派员参加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部分省区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交流了经验,开阔了视野。三是会同办公厅接待了河南、河北、江西、陕西、四川等省人大有关委员会来我省学习考察的同志,相互交流了工作情况。

  六、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水平

  (一)抓好经常性的学习活动。认真落实机关的各项学习制度和规定,积极参加机关的各类学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大家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人大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民族侨务工作的文件精神。通过学习活动,大家的思想理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履行好职责。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工作规则,使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办事程序更加规范。凡是涉及委员会工作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凡是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决议决定,都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每次会议都做到议题明确,准备充分,依法行使好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责。

  (三)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年来,委员会继续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并把学习实践作为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科学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中,注重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实际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有了明显地进步。

     一年来,我委在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经过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好的做法。

  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民族侨务委员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结合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工作实际,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工作,锐意进取,积极推进全省民族侨务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努力工作。

  一、立法工作

      1、按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积极做好《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服务工作。

      2、做好《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手抓羊肉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等4个立法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

      3、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修订)》、《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道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修订)》等四个单行条例进行立法调研,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立法工作,切实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监督工作

      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促进涉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调研工作

  委员会拟定对民族地区的医疗体制改革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医疗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和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四、联系工作

      1、加强与全国人大民委、华侨委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的联系,拓展工作视野,学习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2、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加强与民族、宗教、侨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做好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

      五、自身建设

      1、继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巩固和发展活动成效。认真落实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和措施,不断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2、进一步加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形成积极向上、团结和睦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知识和业务理论的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胜任工作的能力,形成高标准、高效率做好工作的良好风气。

      3、坚持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认真完成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