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18 09:42:14
——2010年1月27日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梁明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及其他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省法院在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监督和省政府、省政协的支持下,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年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和省委“四抓三支撑”的总体思路,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共受理各类案件141819件,同比上升4.9%。审结135205件,同比上升5.3%,结案率95.3%。其中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812件,同比上升59.2%。审(执)结2651件,同比上升63.4%,结案率94.3%。
(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刑事案件12887件,审结12679件,结案率98.4%。其中省法院受理440件,审结417件,结案率94.8%。一是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共审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4324件,判处犯罪分子5771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2316人,占40.1%。如被告人吕振宙等6人,组成犯罪团伙,在兰州、西安等地多次抢劫、杀人,致死8人,重伤1人,作案手段极其凶残,依法以抢劫、故意杀人等罪判处6被告人死刑,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告人白本龙等26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平凉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有组织地从事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刑罚。通过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共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608件84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11人。如原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杨书昌,利用在国有公司担任主要领导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三是依法惩处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走私、抗税、金融诈骗、制贩假币等案件191件,判处犯罪分子222人。如被告人段晓辉、何爱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展并指示被告人王国兴等四人,以高额红利为诱饵,在天水、白银等地向413人非法集资39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520余万元,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段晓辉、何爱琴无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四是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共判处缓刑、管制及免予刑事处罚4183人,对不构成犯罪的4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正在服刑的4627名罪犯依法办理减刑、假释,促进罪犯改造;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开展社区矫正、回访帮教,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二)调节民事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共受理民事案件88809件,审结86633件,结案率97.5%。其中省法院受理514件,审结477件,结案率92.8%。一是依法审结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和侵权纠纷案件42400件;二是审结借款、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36768件。如原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诉讼标的4800余万元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调解解决,实现了“求和共赢”,原告、被告联名致信感谢法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认真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农”纠纷案件587件,为省委、省政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服务。四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开展“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主题活动,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审结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125件。
(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管理关系和谐。共受理行政案件1248件,审结1204件。其中省法院受理142件,审结138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24件,裁定准予执行1281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以协调方式处理各类行政案件217件,占审结案件数量的18%。重视国家赔偿,保障救济民权,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3件,赔偿金额43.84万元。
(四)加大执行力度,维护裁判公信。共受理执行案件36404件,执结32333件,执结率88.8%,执行标的金额21.97亿元。其中省法院受理98件,执结76件,执结率77.6%,执行标的金额3.67亿元。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的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11个月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在清理积案活动中,各地法院按照省清积领导小组的要求,普遍建立了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责任制。打破工作常规,取消固定作息,建立执行110机制,采取驻庭、驻院、驻乡、驻村等措施,接到举报随时出动,根据案情快速反应。先后组织集中执行行动334次,召开公开执行大会156场次,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累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024人次,罚款125万元,3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省各级法院共清理出2007年底前未结的执行积案38833件,清理率100%;共清理有财产执行积案9336件,执结9336件,执结率100%,执结到位标的金额13.34亿元;清理涉特殊主体、特困群体、重复信访等重点积案4431件,执结4431件,执结率100%,执结到位金额2.95亿元;执结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重点案件9件、交办的涉执进京重复信访案件17件,执(办)结率100%;清理无财产执行积案25290件,结案23841件,结案率94.3%。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评比中,有财产和重点执行积案的执结率与全国四个高级法院并列第一。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省、市、县各级制定出台执行工作制度和文件共计814个,基本建立起了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特困救助机制、统一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综合考评机制等长效工作机制,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方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
(五)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司法公正。依法加强对下业务监督,审结二审案件9027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267件,占25.1%。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现“诉访分离”,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一律及时受理,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案件及时进行再审,“申诉、再审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共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006件,同比上升37%,符合再审事由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280件,审结255件,其中维持48件,改判75件。受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154件,审结135件,其中维持30件,改判34件。
(六)加强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继续推行“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工作模式。院党组决定,每月指定一位院领导负责接访、每天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到信访大厅接访,疏通上访申诉渠道;制定下发《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办法》,成立信访案件督查组,加强复查、回复、劝息等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处理来信8060件,接待来访12317人(次),同比件数下降11.7%,人次下降19%。其中省法院接待群众来访2279件、2620人次,同比件数下降11.7%、人次下降12.6%。
(七)切实关注民生,践行司法为民。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实行立案导诉、风险提示、指导举证等“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共缓交诉讼费401.12万元,减、免诉讼费74.91万元;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济基金制度。目前,通过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甘肃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暂行办法》,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工作也取得了新进展。一年来,省清理执行积案领导小组下拨配套救助资金200万元,用以解决涉及执行特困群体重点案件280件。全省14个市州65个县(区)拨付执行救助专款1364万元,向1084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救助,将1256名特困执行当事人纳入城乡低保,共化解特困群体案件1857件。
(八)加强调解工作,推动和谐司法。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共调处各类一审民事案件35630件,占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45%。如王珑洲等774人、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金万利、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省法院法官走出法庭,深入企业,面对当事人,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返还原告购房款1.01亿元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赔偿王珑洲等774人经济损失1500万元,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推动诉调对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推行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诉讼协调解决以及执行案件和解等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二、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一手抓执法办案,一手抓自身建设”,坚持不懈地抓队伍、抓改革、抓基层基础,为审判执行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组织保障。
(一)固本强基,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政治方向。深化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抓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人民性和实践性,教育广大干警坚定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强化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司法为民的责任心,自觉地用“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同时,扎实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开展庆祝“七一”、纪念建党88周年等活动,举办省法院建院60周年《人民法官》大型文艺晚会,回顾总结全省法院60年的光辉历程,宣传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先进事迹,树立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以先进的法院文化促进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水平。以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全面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狠抓教育培训,全省法院有2170人次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和省法官学院的集中培训,有215人通过了司法考试。开展岗位竞赛,通过庭审观摩、裁判文书制作等业务竞赛,增强法官适用法律、诉讼调解、证据判断和判决说理的能力。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诈骗犯罪量刑标准”、“再审案件的审理”及“涉诉信访工作”等专题进行调研。同时还制定下发了应对金融危机、推进农村改革、审理涉烟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支持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风气。把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与案件评查、巡视、问责结合起来,从理想信念、法治意识、群众观念、司法水平、纪律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省法院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整肃机关作风,从上班考勤、法官仪容、庭审规范、对待当事人态度等细微之处入手,认真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廉洁司法。一是严格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加大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查处力度,共查处5案5人,有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建立巡视巡查和廉政监察员制度。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巡视巡查机构,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省法院机关在审判执行业务庭设立专、兼职廉政监察员13名,对审判执行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省法院派出巡视组对2个中级法院及其所辖15个基层法院进行巡视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是加强廉政教育。先后两次召开中级法院纪检组长座谈会,通报全省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形势,明确纪检监察任务。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四是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表彰奖励。如,华亭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崔正涛,30年奋斗在审判第一线,特别是在靠人工心脏瓣膜和药物维持生命的15年中,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忘我工作,2009年8月为党和人民的司法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崇高形象。崔正涛同志生前曾荣获“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模范法官”、中国法官十杰“银法槌”奖、荣记个人一等功、“甘肃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16项,近期又被评选为“感动甘肃.2009十大陇人骄子”。
(二)开拓创新,稳步推进法院改革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完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新闻媒体沟通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09年度全省10大典型案件。二是在平凉中院和三个基层法院组织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抢劫、伤害、盗窃、毒品和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均衡量刑,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三是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联合省综治委、省司法厅在定西市召开现场会,推行定西法院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这一机制受到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的充分肯定。四是完善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机制。开展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挂职锻炼,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工作能力。省法院机关19名年轻干部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对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的10名部门正职、74名法官轮岗交流,与中、基层法院互派6名同志挂职锻炼。五是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增选人民陪审员679人,截止目前,全省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858人。通过加强管理、培训,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4485件。六是严把“进人关”,协助组织部门公开招录199人,定向招录67人,省法院机关面向全国已公开招录30名法官,今年已公告继续招录30名法官,充实审判力量。
(三)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全省法官80%在基层,审判任务80%在基层。重视和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历来是全省法院工作的重点。一年来,我们坚持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一是“两庭”建设成果显著,全省101个人民法院共争取到审判法庭国债计划项目98个,建成66个,在建29个,即将动工3个;共争取到人民法庭国债计划项目313个,建成294个,在建19个,“两庭”建设规模达到79万平方米。二是物质装备明显改善。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协调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基层办公、办案条件。为中级、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地震灾区法院集中配发办案用车284辆,为基层法院配发专用法台法椅85套、办公家具1135套。目前,全省人民法庭的办案用车和法台法椅的配备基本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全省法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295次1553人。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法院工作91次364人,召开座谈会148次。省法院在“两会”后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50条,逐条进行对照检查,进行整改,并向省人大作了专题报告;共收到交办案件5件,已办结5件;收到政协委员提案2件,已办结2件。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省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这主要得益于省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省人大的有力监督,得益于省政府、省政协和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也深深感到,与党和人民的期望、形势任务的要求相比,法院工作还存在许多差距:个别案件裁判不公、超审限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问题还未彻底解决;一些法官办案质量不高,存在瑕疵,案结事不了,涉诉信访仍在高位运行;法官队伍结构不合理、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个别法官作风不正,违法违纪,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基层基础建设历史欠账大、信息化建设水平滞后,等等。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2010年工作打算
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全省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以及本次代表大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坚持司法为民,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职能,服务工作大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践行这一工作主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履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黑除恶力度。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拓展调解领域,提高调解质量,注重调解效率,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抓好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继续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改进审判执行工作。加强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风险,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妥善审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发生的各类民商事及行政案件,保障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以对待亲人的感情、方式、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特别是在当前,妥善审理好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教育、医疗、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案件;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案公开、文明接待制度,把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成文明之窗、和谐之窗、为民之窗;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推广便民诉讼网络、巡回审判、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等成功做法,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一切服务群众。
三是稳步推进法院改革,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今年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审判质效管理及法官业绩评估、岗位目标管理等工作机制,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建立舆情研判分析机制以及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民意沟通,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健全巡视巡查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要突出抓好司法公开,依法、及时、全面的公开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真正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综合素质。队伍建设是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确保执法办案、司法改革等工作健康发展;继续加强法院系统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党建工作考评体系;继续加强廉政惩防机制建设,加大廉洁教育、制度建设、巡视巡查、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确保司法廉洁。
五是着力强化基层建设,改善基层基础条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思路,努力提升基层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基层的前沿阵地作用。按照中央的要求,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逐步消化“两庭”建设历史欠账,完善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解决制约基层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审判管理,提高办公办案效率。
各位代表,今年是我省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的第一年,也是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基础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省委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政协的支持下,按照本次会议决议的要求,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推动全省法院工作新发展,为保障全省大局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一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2、管制: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约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3、缓刑:是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一定期间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情形,缓刑考验期限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4、减刑:是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5、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7、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由各级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指导,在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并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同意并共同申请,或者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式。该机制由我省定西市法院首创。
8、大调解:是指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整合各方力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之中。
9、“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主题活动: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工作安排,在全国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开展的一项主要活动,旨在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全面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此次主题活动围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减弱和化解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八项内容展开。
10、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11、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1个月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主要目标是2007年底以前立案的有财产执行积案基本执结,涉执行信访数量大幅下降,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
12、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因此,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13、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诉讼收费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但是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14、廉政监察员: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和监察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各项任务,对所在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月向纪检组监察室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每半年和年终提交履职报告的一项制度。
15、巡视巡查制度:巡视是对中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基层法院院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工作部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巡查主要是对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党的纪律、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等方面进行检查。
16、五个严禁:是指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五个严禁的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17、量刑规范化:是指“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简称,目的是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避免相似案件在不同辖区、同一辖区不同法官之间在量刑上出现不均衡。
18、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的要求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辖区内各确定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对盗窃、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毒品犯罪等五种常见罪名进行试点。省法院确定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西固区、金昌市金川区、灵台县人民法院为我省试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