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范围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17 15:10:37
2010年1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我省选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州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或负责人;
四、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市委书记、市长、州长;
六、省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八、部分中央在甘单位负责人;
九、出席政协甘肃省十届三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十、省上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先进单位的3名代表;
十一、其他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