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6:00:46

  ——2009年11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4日对《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认为,该条例基本成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经法制工作委员会11月25日召开会议研究,拟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将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造成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并进行治理。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经费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第四十三条“构成犯罪的,”后增加“由司法机关”五个字。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