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5:54:39

  ——2009年11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于11月25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九项“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人大工作的报告;”的内容。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应当在下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改为“应当在下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

  三、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表述。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