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5:53:14

   

  ——2009年11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世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修正。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两部法律中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根据以上两部法律的修正情况,我省现行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需要修订。从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开始,在每次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也通过各种渠道提出了许多修改的意见。同时,随着乡镇人大工作不断推进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加强,《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也需要修订完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8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列入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2009年3月16日,我委向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征求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开始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7月,在收集各市州意见并参考兄弟省、市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草拟了《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稿)》(以下简称《修订草稿》)。8月19日,在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对《修订草稿》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座谈会上大家的意见,对《修订草稿》进行了修改。10月10日,代表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和修改后,将《修订草稿》印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我们先后到平凉、天水、定西、张掖、武威、甘南、兰州等市州召开7次座谈会,听取了13个市州、45个县区、34个乡镇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11月2日,与法工委进行了座谈,对《修订草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2009年11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以上规定,《修订草案》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作了相应修改,并明确了任期的起止时间。(《修订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代表活动和代表培训。2005年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59号文件对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是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发挥乡镇人大代表作用、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的保证。为此,《修订草案》中专门增加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章,作为《修订草案》第六章,对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进行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一是明确了乡镇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任期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二是明确了乡镇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代表小组活动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是明确了对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问题(《修订草案》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四是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及代表资格终止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另外,《修订草案》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中增加一款,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五款)。

  (三)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的时限。原条例中对代表建议的交办及办理的时限规定不太明确,《修订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四)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的名额。随着近几年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部分乡镇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乡镇人口数增幅较大。据统计,全省乡镇中,3-4万人的有98个,4-5万人的有51个,5万人以上的有36个。基层人大同志反映,人口较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名额偏少,有时难以正常开展工作。鉴于此,《修订草案》中对主席团的名额由五至七人调整为五至十一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三至五人调整为三至七人。(《修订草案》第八条、第十六条)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条例中的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6章32条增加到7章39条,其中,保留21条,删除1条,修改10条,新增8条。

  以上说明和《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