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5:18:31

  ——2009年11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得比较成熟,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1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的“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的“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救演练”修改为“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自救演练”。

  三、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的“制止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浏览、下载、发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和赌博等内容的行为”的内容。

  四、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中的“送养”修改为“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法收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