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5:07:48

  2009年9月14日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9月14日,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对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逐条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颁布以来,对我省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我省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和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并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情况。为保证法制统一,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省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我省县级以下档案管理部门承担着非常繁重的基础档案整理和收集、保管工作,在全省的档案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由于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导致基层的档案工作不能正常有序地开展,个别有价值的档案还存在损毁、灭失的危险。因此,我们建议在《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以下档案管理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经费投入,为基层档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方面的内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