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5:06:52

   

  ——2009年11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对《甘肃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二、删除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中“本条例所称”的文字表述。

  三、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中“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的文字表述。

  四、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档案属中外双方共同所有。合资、合作的协议或者合同终止时,档案原件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复制件”。

  五、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销毁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六、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七、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