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4:53:34

  2009年7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7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财经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了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从而使我省1991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去上位法依据。从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多的实践看,我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在各类规划的关系、编制的要求、批准与备案的具体程序、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条件和时限、州和县的规划管理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授权,制定一部适合我省省情的城乡规划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各类规划的关系、审批程序及内容,民族自治州的规划管理体制,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责任等进行了规范,既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又突出了甘肃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财经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规定了自治州的规划管理权,这将涉及到机构编制等问题,应当慎重。事先要与编制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二、条例草案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程序,事实上造成审批环节的增加。因此,草案中还应当对如何提高审批效率加以规定。

  三、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是对各类规划的报备和审查的规定。建议将最后一句“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划,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修改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删去,防止在规划的备案环节上造成混乱。

  四、建议对第三十五条中定期评估的时间做具体规定。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