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4:40:33

  ——2009年11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对《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充分的吸收了一审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内容更加完善成熟,文字也较为精炼,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分组审议结束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对组成人员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11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书面汇报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中“参照县具体负责……”修改为“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

  二、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的内容。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九、十条中的“镇人民政府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为“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

  四、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内容。

  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改造建设二层及以下农宅,且不扩大宅基地面积或不加层的”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

  六、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中“进行建设的”修改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