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4 14:39:33

   

  ——2009年11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发明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7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有利于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清除城乡规划二元体制出发,突出了我省特点,同时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早日出台。会后,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会同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对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并印送和召集相关专家,进一步作了论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必要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四、第十四、第三十三、第三十九、第四十二条及第九条部分内容。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中涉及的名词界定统一简化规范后,合并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会兰州市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机关选址的总体布局,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七条增加相应内容,即:“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

  四、有的同志提出,条例草案对相对独立的各类大型工矿园区未能纳入城乡规划范围,是不适当的,应当增加相关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矿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相邻权益人的利益,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距,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六、有的部门和立法顾问提出,一些特殊地区不应该允许临时建设项目,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基他情形。”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规划的评估应当规定具体的时限和相关内容,以避免评估的随意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即:“总体规划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同时对评估报告的内容作了具体要求,即:“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规划实施中,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应当让所有的人都能了解和监督建设活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监督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条款的逻辑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草案经修改后,内容由原来的四十八条减少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后比较充分的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并按上述意见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及审议结果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