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4:59:58

  2009年7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6日举行第九次会议,对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结合东乡族自治县实际制定的。为了使城镇规划更符合东乡族自治县实际,做到管理到位、建设规范、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完善供排水基础设施、全面促进城镇建设进程,制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第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了明确执法主体及权限,条例在明确制定依据、使用范围、执法部门及其职责的同时,对城镇规划建设的内容、措施、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没有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三、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制定的立法程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稿形成后,2007年8月28日,提请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又征求并吸收了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于2008年3月1日提请县第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立法顾问意见,就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制定进行了论证。我们认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东乡族自治县的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