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4:57:25

  ——2009年7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对《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与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逐条进行了研究,拟提出以下意见:

  1、有的委员提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符合东乡族自治县实际,建议批准;有的委员提出东乡族自治县应把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统一考虑,待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后,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有的委员提出先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修订。我们建议采纳第三种意见。

  2、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九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建和清除环境卫生设施。”修改为“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迁移、改建和清除环境卫生设施。”

  3、有的委员提出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中,特别突出了排水、排污问题,立意很好,但一定要做好排水管网规划,否则会留下隐患。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