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4:55:31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东乡族自治县是东乡族的发祥地,地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全县总面积1509.7平方公里,辖5镇、19乡,总人口27.9万人,其中东乡族人口占84%。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但目前全县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主要是规划滞后、管理不到位、建设不规范、环境保护意识差、供排水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

  为了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运用民族自治权利,切实解决城镇规划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符合县情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全面促进城镇建设,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这不仅对搞好城镇规划建设工作本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制定过程

  为了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列入2003—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之中。通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东乡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9月份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县政府下发试行。暂行办法试行近三年来,有力地规范了我县县城和自治县内建制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了使暂行办法更具有法律效力,更具完善和可操作性,2007年3月,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将暂行办法纳入起草制定的单行条例之一。对此,县上高度重视,从政府办、法制办、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修订工作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对修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修订工作小组始终加强与县人大立法办的协调联系,接受业务指导,并广泛搜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积极学习借鉴外地制定的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深入有关部门和乡镇调查,征求和听取各方面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着手开展《条例》制订工作。2007年7月底,县人大分管主任组织人大立法办、政府办、法制办、城建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再行修改,将草案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7年8月28日提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到省直有关厅局和省人大民侨委、法工委汇报衔接,得到了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省人大民侨委的帮助支持。2008年2月26日,县委常委会根据省人大民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于2008年3月1日提请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我县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突出指导性、操作性和规范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明确条例的制定依据、使用范围、执法部门及其职责的同时,对城镇规划建设的内容、措施、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三、几点说明

  《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需要说明以下几个方面:

  1、本条例“总则”部分共五条,明确了城镇所指的范围和规划、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2、“规划管理”部分共十条,明确了县城总体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并将排水排污、自来水管网、南阳渠管网、电网、通讯线路等公共设施规划列入总体规划之中。同时,明确要求总体规划应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3、针对城镇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条例第三章对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还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和竣工验收制度。

  4、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本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具体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准则、要求,并依据《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本《条例》第三十条,对城镇规划区内房屋征用、拆迁等工作作出规定。

  5、针对我县特殊的地形地质状况,特别是县城地处湿陷性黄土地带,地质条件差,建设、管理、维护好县城供排水设施对县城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条例》特列“供水、排水及排污管理”一章,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及有关行为作出规定。

  6、本《条例》“处罚办法”部分共八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