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0:15:09
2009年7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6日举行第九次会议,对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水土保持管理条例是结合东乡族自治县实际制定的。东乡族自治县干旱缺水,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陡坡开荒、随处挖砂、破坏植被的行为屡禁不止,直接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为此,制定出台符合东乡族自治县县情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单行条例,对于全面促进东乡族自治县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与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三、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制定的立法程序。在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走访了群众代表、社会宗教贤达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将初稿印发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在2008年7月29日提交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又征求并吸收了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2009年1月2日,对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于2009年1月11日提请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立法顾问意见,就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的制定进行了论证。我们认为,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东乡族自治县的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