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0:13:35

  ——2009年7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对《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水土保持管理条例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与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逐条进行了研究,拟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根据有的委员所提意见,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计划部门审核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修改为“有关部门审核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

  2、根据有的委员所提意见,第十五条再增加第八项“其它应禁止开挖的地带。”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