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0:04:10

  

  ——2009年7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7日,对《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于7月29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鼓励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专业相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二、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的内容删去。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内容删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个别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