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0:02:54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发明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6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对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本条例对于规范我省职业教育工作,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就业再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将草案修改稿印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省直有关厅局和部分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广泛征求了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仔细推敲和认真修改。七月上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就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经费保障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做了全面论证。
7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职业教育主要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草案第八条关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批准权限的规定不够清楚,应当对其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的部门予以明确,从而增强法规的操作性。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已有明确规定,草案不宜对其再作重复,只明确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即可。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内容,即:“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取缔,责令限期退还学生所缴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二、关于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困难很多,发展速度缓慢,条例缺乏相应扶持的条款,应予补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多渠道地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目前职业教育学校校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已严重影响职业教育的发展。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关键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和落实。草案第二十五条只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费保障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对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在经费落实问题上的责任未予以明确,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作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职业教育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是增加一款,即:“职业教育举办者应当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条有关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上位法没有处罚依据,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应予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本条例中有关罚款的内容。
五、关于条例的逻辑关系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虽然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作了规范,但逻辑不够严谨,建议对草案中相同事项的内容重新调整梳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大幅修改的基础上,按照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对草案的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及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第七条至第九条为职业教育的管理,规范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等内容;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为职业教育的实施,规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职业教育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为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为附则部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