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10:00:25

  ——2009年6月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  白继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对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快职业教育立法步伐,加强职业教育发展,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其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省的职业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管理体制和办学格局不断完善,经费投入不断加大,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和质量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总体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全面提升。截至2008年底,我省共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353所,招生15.4万人,在校生36.7万人,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比2003年增长137.65%和99.7%。2008年招生数职普比例达到了4.2:5.8,实现了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目标。

  但在甘肃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面临很大的挑战,存在许多影响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职业教育持续发展与薄弱的办学条件之间的矛盾。目前,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共有校舍面积(含在建面积)352.51万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11平方米。如果按每生15平方米计算,短缺125万平方米。到2010年,在校生若达到50万人,需要新建校舍398万平方米。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均规模还不足1000人,但校舍紧张的压力已十分突出,持续扩招的空间已十分有限。校舍不足,基础能力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二是职业教育技能培养与实训基地建设之间的矛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实习、实训条件差,设施陈旧,设备落后,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学生技能培养的要求。符合职业学校技能培训教学要求,能够实现资源共享的大的功能性实习、实训基地尚是空白。这直接导致中职学校办学特色不明显,市场应对能力和竞争能力差,难以形成对学生和社会的吸引。三是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之间的矛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含技工学校)1.44万人,其中,专业课教师0.4万人,占专任教师的27%,“双师型”教师仅有0.03万人,只占专业课教师的7.5%。有三分之二的职业学校教师没有经过必要的专业技能训练,缺乏相应的生产实践经历。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师生比偏高,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双师型”教师比例严重偏低,真正具备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学手段、精通专业理论与实践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严重缺乏。就教师的数量而言,预计到2010年,在校生人数达到50万人,需要新增教师近1万名,师资队伍建设的矛盾十分突出。四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与办学机制之间的矛盾。我省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与办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部门办学、条块分割现象比较严重,办学机制不活,办学职责不清,区域统筹失灵,职教资源、资金不能形成合力,直接影响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条块分割还造成农业、扶贫、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各自为政,没能形成统筹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培训的合力,使得职业教育的有限资金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职业教育还不能较好地为我省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提供智力技能支撑、为我省“全民创业”培养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此外,职业教育招生市场混乱,招生行为还不规范的问题较为严重,乱招生、乱收费、乱挖学生的现象较为突出。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省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因此,结合我省实际,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体现我省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职业教育工作,解决困扰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问题。这既是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本条例的起草过程

  1996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办学体制、实施要求、保障条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职业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职业教育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法律授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相继出台了本省的实施办法或条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2002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省委、省政府也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随着省委、省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和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我们不断加强职业教育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调研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职业教育的现状,为制定我省职业教育立法做了充分的酝酿和准备工作。可以说,国家立法为我省制定本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也为我省制定本条例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又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006年,按照省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在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下,职业教育立法列入2007年的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初步形成了《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的初稿,并在全省教育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特别是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中广泛征求了意见。2008年,本条例正式列入省人大、省政府2009年的立法计划制定出台项目后,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的精心指导和协调下,我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先后召开近10次职业教育立法座谈会和修改论证会,六易其稿,结合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立足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和实际,对《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从体例到内容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并经200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涉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企事业单位等多个部门,面广量大,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各部门相互协作,才能真正促进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和良性发展。本条例草案明确了职业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同时,切实靠实地方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要责任,强化市、州人民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办好骨干和起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二)关于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方针。办学体制和办学方针是关系职业教育发展的质量和关键所在。本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本省境内的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确立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加快建立弹性学制,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三)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所在,也是从出口上切实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本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方面的功能。职业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要求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协调,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职业学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并规定企事业单位招录职工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切实为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保证。本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职业教育经费通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企事业单位合理承担、受教育者缴费、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为切实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职业教育费用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措施,来保证和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明确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企业应当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专项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实行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