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09:52:20

  ——2009年7月3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7日对《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四款。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修改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应当分别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监督事项、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