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9 09:50:29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育荣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6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地方法规的必要性,一致认为: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于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进一步修改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就草案修改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协调,并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厅局,市(州)法制工作部门、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仔细推敲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于7月2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未明确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层级执法监督以及对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应当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拟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在任职前只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考核其执法实绩并作为任职的依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任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对拟任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提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其目的是为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行政。条例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不够完善,建议予以补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了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修改为:“实行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和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过程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考核结果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有关行政执法事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组织专项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草案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建议予以补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四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条有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因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途径和方式的规定,与本条例的主旨即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内在联系,且这方面的内容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很明确,建议删除此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