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4 10:16:10

  

  ——2009年6月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2日举行第八次会议,对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教育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教育条例是结合东乡族自治县实际修订的。教育条例自1999年6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自治县教育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上位法的修订,教育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自治县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修订教育条例是必要的。

  第二、教育条例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与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三、教育条例符合立法程序的要求。在教育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上下各方面的意见。2007年8月28日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提出修订稿,根据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3月1日提请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协调、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就教育条例的修订进行了论证。我们认为,教育条例的修订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东乡族自治县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