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修订)》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4 10:15:08

  

  ——2009年6月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日对《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教育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教育条例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于6月3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与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逐条进行了研究,拟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根据有的委员所提意见,将第十条第二款中“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修改为“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落实情况”。

  2.根据有的委员所提意见,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大专、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教师”修改为“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教师职业对口的大专、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教师”。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