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4 10:14:05

  

  ——2009年6月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修改《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教育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教育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条例》自1999年6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实施教育长效工程,落实教育立县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扩大办学自主权,解决教育工作面临的重大突出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治县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于2003年实现了“普初”目标。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和《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教育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自治县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订。 二、修改《教育条例》的过程和依据根据自治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将《教育条例》修订列入2003-2007年立法规划,县上对《教育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抽调专人成立修订工作小组,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向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中小学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500多份,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归纳、整理,形成了《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07年7月,县人大分管副主任组织县人大立法办、政府办、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对《教育条例》修订工作进行了专题督查指导,并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根据督查意见对《教育条例》做了认真修改,并将草案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7年8月28日提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到省直有关单位和省人大民侨委、法工委汇报衔接,得到了上级国家机关特别是省人大民侨委的帮助和支持。2008年2月26日,县委常委会根据省人大民侨委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又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于2008年3月1日提请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在《教育条例》修改工作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为依据,认真总结《教育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重点修改不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有关条款。

  三、关于《教育条例》修改内容的说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共30条,修改后仍为30条,其中10条不变,修改完善了20条。

  (一)原第一条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补充制定条例的依据。

  (二)根据新一届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教育立县战略,第三条增加了“实施教育立县战略”的内容,将“教育立县战略”从政策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三)根据东乡山区部分学校低年级学生中不通用汉语的实际,原第七条中将“不通用普通话”修改为“暂时不通用汉语或推广使用普通话比较困难的山区学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的规定,第八条“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教育县办县管,初等教育乡办,由县、乡双重管理;教学点乡村管理;跨村联办的小学,以乡为主,乡村共同管理。”修改为“义务教育实行以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修改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将“适用”改为“应用”,把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归为一体;第二款中关于职业技术教育“允许私人创办”修改为“鼓励私人创办”,体现了与现行政策相一致。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和国家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县有关部门”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修改为“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第二款中的“至迟”改为“应当”。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中对教育督导工作另列一款,增加第二款“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义务教育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八)第十四条“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的前面增加“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为了明确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提出的。

  (九)删除原条例第十五条中“国民生产总值”的内容。 (十)根据国家税费改革政策,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按有关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删除第四款。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对寄宿制学校学生补贴生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

  (十一)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现行的教师录(聘)用政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师范类毕业生一律聘任到学校任教,提倡非师范类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后到教师岗位工作”修改为“教师的录(聘)用按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删除“严格控制教师转行”的内容。

  (十二)根据《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向县内外招聘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条件由“大专”修改为“本科”。

  (十三)根据《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对教师子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10分录取”。

  (十四)根据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修改为“要积极发展高中教育。高中阶段寄宿生应当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县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东乡师范已经停招的实际,删除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和《中共临夏州委关于全面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园丁奖”、“表彰奖励热爱教育,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改为“设立优秀校长奖、优秀教师奖”;第四款中“自考、函授、卫星电视等学习”内容修改为“各种形式的学习”;第二十六条另增加“对省州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落实相关待遇”的内容,并单列一款,进一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招用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拒不停止招用或屡禁屡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根据我县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时的实际问题,批评教育责令入学期限不宜过长,第二十八条中责令教育限期送子女入学没有效果,对监护人进行处罚的期限由“半年内”修改为“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