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6:27:22

  

  2009年3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3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非税收入增长很快,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2008年,我省政府非税收入262.5亿元,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财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是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已不能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需要。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产生,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一部新的条例,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全省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立法时机比较成熟,立法依据比较充分,执法主体明确,体例结构基本合理。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因为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已纳入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建议将第一条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为确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

  三、为使第二条中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界定范围更清楚,建议在“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之前增加“代行政府职能的”。

  四、为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规范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建议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