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6:25:48

  

    2009年6月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日对《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内容更加完善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分组审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6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中的“依法”一词。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的规定中,应当只规定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比例和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比例办法。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支出具体管理办法作出相关规定更为适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接受其监督”。(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