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6:23:51

  

  ——2009年6月1日在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育荣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甘肃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政府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财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促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分配、科学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也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产生。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又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认真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在发送省审计、监察、物价等厅局及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召开了有交通、国土资源、教育等七个厅局和部分高校、研究院所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之后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常委会分管领导参加的小范围研讨会,再次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5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财经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财经委员会意见,为确定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根据常委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参考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二条中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进行完整表述,修改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分类规范管理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委员会建议把草案第四条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并增加一款,“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再具体、明确一些,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内容,把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三条,分别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