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6:20:41

  ——2009年3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甘肃省财政厅厅长  周多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非税收入增长很快,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非税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财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我省政府非税收入177.6亿元,比上年增加收入63.6亿元,增长55.79%,为同期全省地方财政收入190.9亿元的93.03%。

  现行《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是在1995年7月2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当时针对的是财政预算外资金,未能涵盖由于财政改革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现已相隔十多年,期间,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新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也作了许多调整。特别是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后,财政部陆续将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已经淡化。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管理范围,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现行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条例,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制定本条例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本条例是促进财政改革,做大经济和财政收入蛋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与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有利于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运用收费、基金政策,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有利于财政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执收单位的执收执罚行为,挖掘政府非税收入潜力,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二)制定本条例对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津贴补贴发放秩序混乱和水平差距较大等突出问题,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

  (三)制定本条例是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制定条例,可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统一征收,既能够制止执收执罚部门及执收人员乱收滥罚,又能防止收人情费和只收费不服务,还能有效杜绝政府非税收入被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湖南、广西、内蒙等省区;有的已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如云南、江西等省。这些都为我省出台条例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2005年7月和9月,为了推动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我们在张掖和天水分别召开了座谈会,认真分析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11月份,我们组织了两个考察组,分别到河南、湖南和广东等省学习考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先进经验。2006年3月份,我们召集了天水、兰州、张掖、庆阳、平凉和金昌等市财政综合部门的同志,在天水召开了座谈会,进一步讨论和研究我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草稿。2007年4月份,我们在酒泉组织了10个市40多名代表参加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代表们对制定办法和条例的呼声很高,会后我们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5月份,我们赴四川省考察学习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为起草条例积累了资料。2008年1月,厅内组织专门人员起草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初完成初稿,并征求了关部门的意见;之后,厅内又组织有关人员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订,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后,政府法制办征求了14个市州和35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并于6月12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对本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

  起草条例的主要依据为《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现行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除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既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收入缴入国库),也包括仍在预算外管理的财政资金(收入缴入专户),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有利于推行财政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

  (二)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颁布的《监督法》,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的内容,目的是接受各级人大的依法监督。

  (三)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目的是明确部门责任,更好地对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管。

  (四)为了彻底改变非税收入在单位过渡户层层占压的状况,从源头上解决坐支、截留、挪用非税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汇缴账户,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随收随缴,直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收入过渡性账户。

  (五)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用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用于义务教育、收费公路归还贷款本息等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不予调剂,必须专款专用。

  (六)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构建“以票控费”的管理体系,强化财政监管职能。

  (七)条例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以利于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执收单位依法征收。

  (八)条例草案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和处分做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