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6:12:08

  

  2008年10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10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目前,我省中小企业总数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就业人口占城乡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75%,中小企业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体,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城乡就业,推进技术创新,解决“三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起步较晚,规模相对较小,整体素质不高,竞争能力不强,普遍面临着融资难、创业难、技术创新难、市场开拓难、发展环境差等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扶持与帮助。该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了资金支持、权益保护的主题,强调了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的内容,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明确界定中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在条例草案第一条后增加一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相关指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二、从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立足当地实际,突出特色优势,实施重点突破,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成功经验,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本地特色优势,确定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四、为了明确中小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对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厂房设施等资产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抵押贷款。”的内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第一句之后增加“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中小企业的,”的内容,删除第一句最后的“的”字。

  七、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各种管理、质量认证,是促进中小企业培育自主品牌产品,增强发展能力的关键,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取得国际标准认证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便捷通关待遇。”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国际贸易,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所以,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句之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的内容。

  九、明确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做好服务的基本前提,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供”之后加上“创业辅导、技术指导、各种认证等”的内容。

  十、鉴于当前企业劳资双方矛盾纠纷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之前增加一条,内容为“中小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工特殊保护等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十一、针对中小企业在节能减排、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本例草案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管理和监督,在对中小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