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6:10:12

  

  ——2009年6月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1日对《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再次修改,于6月2日提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后,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建议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自主创新,专利、商标注册”;增加一项为第(五)项:“根据城乡统筹规划,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三、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各类基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企业或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二款修改为:“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资”。

  五、建议删除第十二条中“推动建立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一句。

  六、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七、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准认证;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八、鉴于第三十三条内容与第三十条重复,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

  九、第四十条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机制,鉴于该项工作是各级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一个部分,而第三十五条已对相应内容作了规定,建议删除。

  十、建议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给予经费扶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十一、建议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