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6:03:37

  

  ——2009年6月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城乡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中小企业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送发省政府各有关厅局和各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州)中小企业局征求意见。3月17日,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甘肃日报公布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公民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认真研究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之后,就条例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赴省内外进行了专题调研。5月1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的论证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5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制定本条例目的之一,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关于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小企业是根据国务院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的,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则是指除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由公民和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组织。这三者既互相兼容,又有区别。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界定中小企业概念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中小企业概念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三、关于中小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条例草案总则第五条规定的是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建议删去与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无关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四、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提出,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短缺,建议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应当逐步增加,并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规定;增加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协作关系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第二款规定:“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款规定:“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增加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协作关系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的,其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3)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企业行为,法规不宜作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

  五、关于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必须要有一些新的举措。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一些突破性措施。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放宽市场准入、制定创业政策、建设用地、弱势群体创办中小企业给予优惠、定期公布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增加中小企业创业准入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2)增加鼓励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3)补充细化中小企业建设用地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通过依法利用和处置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4)补充细化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等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一是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二是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三是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四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五是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六是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5)增加定期公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6)鉴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入股形式、资金要求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

  六、关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自主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应当增加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建立共性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创新改造项目给予优惠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增加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补充细化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 (3)增加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费优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增加规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第二款规定:“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究开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款规定:“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机构创办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5)补充细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优惠和税费优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关于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我省中小企业只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层次和产品档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建议增加鼓励中小企业取得国内国际标准认证,创建品牌产品;加快信息产业化建设,开展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细化补充中小企业取得质量标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准认证”;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2)增加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关于对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的前期经费、项目的调研、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中小企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支持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工作,扶持项目前期经费,搞好项目科研、立项,协助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条款的顺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