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3 15:59:50

   

  ——2008年11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甘肃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志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条例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中小企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全省中小企业现有近9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2007年完成增加值862亿元,占全省GDP的32.3%;上缴税金77.6亿元,占全省大口径财政收入的20%以上,是全省财政尤其是市县财政的重要增长点;完成出口交货值33.9亿元,一批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已走出省门国门,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新生力量;从业人员占全省城镇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75%,当年新增就业7万人,是增加就业的主渠道。制定本条例,将有利于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催生产业、扩大出口,尤其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制定本条例是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我省中小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在与发达地区的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受区位、自然条件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全民创业氛围不浓,缺少足够数量的好项目支撑;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突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现有的服务机构少,服务范围窄,服务层次低,服务功能有限;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监测难度大。制定本条例,将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问题。 

  (三)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措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加以细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提出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我省于2003年即由省经委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当年10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一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因涉及机构变动,认为制定实施办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决定暂缓审议。2007年5月29日该法规议案搁置超过两年,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终止审议该议案。

  2005年省政府部分机构整合后,在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加挂了省中小企业局牌子,省委、省政府赋予了主管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工作的职能。2006年10月份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省中小企业局组成调研组,对四川、重庆、湖南、贵州、云南省市的中小企业立法工作进行了考察调研。2007年,省中小企业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起草小组,重新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书面征求了省级28个部门和14个市州中小企业系统的意见,召开了有14个市州中小企业局局长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于2007年9月上报省政府。根据2008年的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成立了有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领导参加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两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农委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组织了多次修改。为了使本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能更多地把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好政策好措施法律化,法规名称修改为促进发展条例。经2008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贯彻了2005年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暨表彰大会精神,吸收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中的一些政策规定。

  条例草案共分八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附则。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主题,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指导服务的总要求,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衔接现行政策,力求体现针对性、涵盖性、操作性、前瞻性”的思路,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问题。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内外政府一般都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已经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专项扶持资金,并且规模逐年扩大。目前,我省和全国各省市区都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据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第八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资助,提供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技术创新和开拓市场等。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非常必要的,一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通过建立公开和严格的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的使用,便于监督和管理;三是基金除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外,还可以吸纳社会捐赠等资金,有利于基金本身不断积累和壮大。为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草案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创业扶持的问题。扶持创业的关键是要创造更加平等的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建立公众创业政策扶持体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二是鼓励全民创业。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相关表述。三是鼓励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发展水平。 

  (三)关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问题。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关键是要增强我省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条例草案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如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计入成本,并按规定税前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聘用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列入技术开发费用。”

  (四)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问题。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在开拓市场方面能力有限。根据我省的情况,条例草案提出政府一方面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经贸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品牌产品,并在政府采购上支持中小企业。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问题。条例草案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针对中小企业统计监测难度大的问题,第三十一条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中小企业权益保护问题。这一部分《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单独成章,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规定比较宏观。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在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各项规定中,关键是要防止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梗阻现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订购书刊、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