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13 14:53:27

   2009年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

  选举工作由本次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的规定,本次会议选举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为2人,选举1人,差额1人。

  四、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和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为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得有效。

  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向提名人说明,如果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即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则仍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

  五、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六、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大会统一计票。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始得进行预选。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报告单由各团预选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后,连同加封的预选选票一并送大会指定地点,在大会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七、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在选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O”;反对的在选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在选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O”。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代表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票、投票。

  八、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大会选举。选票加盖“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无印章的选票无效。选票中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九、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对书写模糊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十一、正式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

  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正式候选人均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是否再次投票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二、大会选举和预选设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各1人,监票人13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大会选举和预选设总计票人1人、副总计票人和计票人若干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总计票人、副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大会主席团确定。

  十三、选举大会会场设4个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按代表座区设3个。各个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十四、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确认并签名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

  十五、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十六、本选举办法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