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30 11:28:39
2009年1月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知识,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向全体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活动。在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担任职务的,应当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做好所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